关于医疗机构许可证注销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歇业;
3.医疗机构进行依法宣告破产的;
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二、关于医疗机构注销提交相关材料
1.《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模板见表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相关印章。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模板见表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具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四、关于医疗办理申请注销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