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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

2024-01-02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泸州,即应标明“泸州市”;产地是绵竹,即应标明“绵竹县”;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泸州”、“绵竹”、“洋河”字样。(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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