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稿1张;
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
9、交纳规费。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