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按照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行比对,或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定。
(三)商号权
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
未经他人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