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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情形有什么

2024-01-011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者行业描述性词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家颁布的《商标法》中就对这点就有规定,一般来说,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数字等等是不能直接作为商标使用的,除此外,还有像产品的功能、质量、用途等以及说明产品重量和数量的这种词语,因是行业通用词,缺乏显著性特征,所以在商标法规定中这类名字是不被商标局批准注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由于各行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通用名词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就需要申请人自行评估衡量,该名字是否能作为消费者或公众判断分辨产品来源的依据。

2、不能带有暗示性或者直接使用产品的某项特点

很多申请人为了让商标名字具有一定的含义,以及更好宣传效果,就经常会使用到一些产品特点特征,现在普遍比较多的用法是谐音,比如香皂品牌“舒肤佳”就是“舒服”的谐音,洗发水的“飘柔”就是直接描述特征的名字。具体能否注册就看是直接使用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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