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其实这种形式比较适合债权债务鼻尖简单的企业)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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