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第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调剂解决,发生头寸困难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头寸借款或再贴现,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城市信用社依法享有贷款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发放贷款、阻挠收回贷款、摊派和平调资金。城市信用社一律实行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贷款的受理、评估和审批制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制度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城市信用社要按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城市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其开户银行应将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及时足额划缴人民银行。
第六,城市信用社可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市信用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相互通汇问题,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七,城市信用社要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呆账、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