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不仅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到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一)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二)行使撤销权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受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三)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的效力
(四)因诉讼中止而使对方当事人权利延迟行使
一些国家破产立法规定,破产宣告后,原以破产人为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因破产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而中止,等待由接管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来承受诉讼。故此,因破产宣告使诉讼中止,将导致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延迟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