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则是通过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和第三人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意思表示是由被代理人自己作出的,那么代理人的地位便等同于传达人,他只是把被代理人的意思传达给第三人。因而这一特征使代理与传达等行为区别开来。
3、代理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通常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只是代他人为某些事实行为,如代为通知,代为整理资料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是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要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费用,以及进行代理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都要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一项转移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被代理人才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