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