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最终驳回的原因,多半是对应我国专利法来评定的。对于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没有做好相应的处理,或者缺乏这两个核心要点:专利申请显著性和创新性。如果不能突出其特点,申请人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将被驳回。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专利驳回与之对应的专利法分析
专利法
比如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不符合正投影规则,不能清楚地显示专利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或权利要求1“XX”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规定等等。
而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多数理由则是专利申请没有记载其他任何可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此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那么对应提交申请后仍收到驳回的,则仍然还不符合专利法所做的规定。
再如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产品的连接结构,及缺乏具体的产品结构图,不能清晰完整的表达技术方案的,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也将被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利驳回与之对应的专利法分析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