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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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