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
第二,雷同或高度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高度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