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食堂核算支出的相关财税处理,一直是具有比较大争议的焦点。
一、职工食堂支出实行内部核算
1、票据问题由于很多情形是从农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销售者大都不给开具发票,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企业无法取得合理的票据。这样税务机关可能以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为理由,而禁止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某些地方上针对这种情形给出过明确处理,比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2、额度问题有些企业把对外送礼的支出,也计入了职工食堂,导致其支出特别大,这样明显不合理。建议企业相关权利部门(比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职工食堂的支出给予限额控制。
3、对外请客问题有时候企业需要招待客户,为节约或方便考虑,也可能在职工食堂用餐,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该部分支出,该支出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