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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3119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关于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实行的是国推认证制度,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分为通用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专业性要求。

(三)认证审核人员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相关要求。认证审核人员实行专职制。

(四)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对其分支机构认证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五是明确认证机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认证程序

一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二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三是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四是明确监督审核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体系的全部要素。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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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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