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