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自己的赞助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