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
(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