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上讲,基金会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法律环节中,二者的法律关系尚模糊。若是普通的委托理财关系,则失去了信托制度设计的诸多灵活和弹性空间,如信托财产独立性、隔离风险等职能均失去意义,这样的法律设计不利于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若是建立信托关系,基金会与财产捐赠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均发生信托法律关系,其多重身份如何协调,严格监管如何实现,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基金会与信托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公益信托、受公益信托相关条款约束也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