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法规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因此,企业用自采原煤进行洗精煤,以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对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