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债权人认定管理人不能依法、公平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认定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