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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

二、适用合并清算原则的条件。

在进行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清理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具备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

第二是合并清算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

第二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没有混同;

第三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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