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致相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应设置“贷款”科目对案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如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贷款、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