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2)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