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公告是报刊上常有的内容,绝大多数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公告内容是这样表述的:“××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现声明作废。”相信许多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但是仔细推敲后认为,其中有不妥之处,需要纠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规范〉的通知》的规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是“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请大家注意这里要求提交的是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而非原件,而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中要求提交的都是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由此可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执照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原件;而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说明企业原来的营业执照可以保留继续使用。既然原来的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那么该企业的注册号一定是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