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清算程序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的性质为法庭内的清算,是司法行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其他任何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检察机构、仲裁机构都没有权力对任何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是法院的专属司法权。而法庭外的清算则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
2.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
3.破产宣告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法院进行破产宣告,虽不代表破产程序的开始,但却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开始。在破产宣告后,存在着一系列严密的法律规定,包括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方面的规定来保证破产财产得以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地进行分配。
4.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