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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法院判决企业破产的,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进行破产。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也是在所难免的,失去竞争能力的企业,也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破产清算也是在尽企业还未尽完的义务,继续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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