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有以下几项具体内容:
1、申请破产人的主体是否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适格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并根据主体的分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分别进行其资格审查,如果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要审查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2、破产申请书及所需材料是否齐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更正、补充”,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形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有误,或不齐备向破产申请人提出的要求;
3、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按规定审查是否属自己管辖,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