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知识产权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