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选址筹备材料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大厅接收材料
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受理现场勘查公示审核审定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上报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二、提交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选址报告(原件1份);
5、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7、同意开办医疗机构正明(原件1份);
8、资信正明(原件1份,指银行出具的资信正明);
9、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有效期内)
10、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声明书(原件1份);
13、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由两个以上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申请的需提交
该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