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规定:
(一)诊疗科目许可要求
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床位要求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四)人员要求
1.基本要求: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2.主诊医师要求:
2.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2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3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5主诊医师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