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3)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4)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