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原理对其规范,在设定商标注册行政职权方面,应遵循行政效率原则和相对人成本最低原则,重新调整商标局、商评委即地方工商行政部门的管辖,使商标局专于商标注册审查,商评委专于商标争议解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于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
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