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会计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
6、真实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7、从业人员明细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8、商贸企业需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的货物进货渠道。
9、企业的书面申请。
10、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总机构的验资报告,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12、非商贸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的来源证明。
13、外区迁入企业的需提供迁移单、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的流程表或缴销登记表。
14、出口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