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从其法律性质上分析是法律上的行为。合伙因以出资的劳务,只能属于出资个人所有。劳务的人身性质决定了其是不可能为合伙人之间共有的。合伙人之间共有的不是劳务,而是劳务所创造的预期财富。
(二)劳务作出资与违约救济手段相矛盾
劳务出资人违约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除了要求违约赔偿之外,是不能请求强制执行的。法院不可能强制劳务出资人提供劳务,就算是强制执行,也是对劳务出资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不能对其劳务进行强制执行。
(三)劳务出资,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