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已经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将包括两部分,一是白条餐费部分,二是超限额列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