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兔税货品清单》范围内.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