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即使有的公司章程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如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企业),但只要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部门就无权干预公司章程的内容,因此,公司章程可能有的内容并不限于公司成立后的公司行为的规范,可能还有公司章程的签署者们就公司设立事项的约定(本来这些内容应该是公司合资协议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不因公司未设立而不生效,可参照的法律规定有最高法院外商投资企业司法解释一中规定的合资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报批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协议未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生效,
2)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全部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的义务就对股东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