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运用了两种形式,一是税率式减免,二是税基式减免。
1.税率式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基式减免。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优惠形式可以叠加适用。叠加后的效果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税率相当于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税率相当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