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