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责任: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