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
(2)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权按合伙企业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再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而继续保有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