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