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4、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