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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有关合伙债务清偿有哪些问题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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