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根据《民法典》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具体规定,末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即对外质押担保),这也是由合伙财产的共有或者共用关系所决定的。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合伙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中的财产份额对第三人实施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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