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充任公司发起人没有规定。实践中,公司登记时发起人中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为是发起人不适格,多要求该发起人退出,否则视为设立无效。从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许多学者认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发起人会构成交易安全中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限制。但是,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只要设立人拥有责任财产,交易安全与设立人的资格没有必然联系。交易安全与否,主要由市场进行判断,不能也无法由法律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