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增值税方面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