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缴费人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代理处缴纳专利费用;
(2)缴费人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
(3)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
2.(1)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2)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的必要信息丢失,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3)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
3.(1)缴费人通过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的当天,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补充;
(2)超过这个时段所补充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