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处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造成其他合伙人利益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